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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宝泰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医疗损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由于疾病到被告医院求治双方即形成医患关系。被告应提供科学的,符合医疗规范的诊疗行为,而原告作为患者也有义务配合医疗机构给予的治疗方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对原告采取的诊疗行为是否规范,被告的诊疗行为有无加重原告的病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依据该规定的要求,向本院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本院依据该申请委托杭州市医学会对本病例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进行鉴定。杭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明确被告几次门诊中对原告诊疗均符合常规,诊疗过程中无过错,原告所述的病情加重等与医方的诊疗无因果关系。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现有病状是由被告的诊疗行为导致。据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诊疗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0)杭上民初字第499号 2011-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