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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诚、冯某源、高某、叶某英、叶某忠、莫某敬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诚、高某、冯某源、叶某英、叶某忠、莫某敬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受他人雇请参与走私,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丁某诚、高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丁某诚、高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诚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物品鉴定价格偏高,从而导致认定偷逃税额明显偏高的意见,经查,走私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系具备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针对涉案的走私物品18K金饰品实物依法作出,合法有效,深圳海关审单处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同样合法有效,均足以采信,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莫某敬、冯某源、叶某英、叶某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考虑莫某敬的女儿尚年幼以及相应被告人受邀参与本案等具体情况,本院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0号 201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