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诉雷官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综上所述,被告的辩称理由均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登记注销,根据双方的合同目的,应当视为该房的产权已发生转移,原告已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基于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请求被告立即腾空争议标的房,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2)江阳民初字第526号 201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