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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3)召民初字第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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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海子王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富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
承包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召陵区青年镇海子王村村民委员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召民初字第1300号
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