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文、周金洋等与王德平、王桂扬等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证人杨某是现场目击证人,其证词前后无矛盾,综合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及证人杨某、沙某某的证词,本院认定了被告王桂扬脱离送葬队伍,是周万佳紧急避险的直接原因,应当对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从事故车辆撞上行道树后又反弹的轨迹看,事故发生时车速过快,周万佳对其死亡的后果也应当适当承担责任。综上,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王桂扬承担50%的责任。
2、对三原告因周万佳死亡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1)抢救费:原告未提交抢救费用票据,本院不予支持;(2)死亡赔偿金:周万佳是城镇居民,原告主张59354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3)丧葬费:原告主张25638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4)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被告王桂扬应承担的责任,本院酌定为30000元;(5)交通费:原告主张600元,本院予以支持;(6)停车费:原告未提交停车费损失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7)车辆损失费:原告主张车辆损失20000元,未提交证据,也未就车辆损失申请鉴定,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共计649778元,被告王桂扬应赔偿324889元。
3、原告主张被告王德平与被告王桂扬是雇佣关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德平、杨玉福、徐宏飞、乐宜中并非引起险情的人,对本起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3)射民初字0961号 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