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杨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非法拘禁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佑某、臧某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参与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共同非法拘禁多人犯罪中,受他人指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四被告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不同、作用不同,其中,被告人刘某、杨某的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刘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各被告人均不是主犯及被告人杨某、佑某、臧某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所提意见及其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3)杭桐刑初字第421号 20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