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2条记录,展示前2

(2013)永冷刑初字第183号蔡某、张某某、李某某、吉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非法拘禁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张某某、李某某、吉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张某某、李某某、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指使他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吉某某受他人指使参与非法拘禁,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张某某、李某某、吉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李某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李某某的家属案发后已赔偿了受害人龚某某的经济损失,受害人龚某某对蔡某、张某某、李某某、吉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蔡某、张某某、李某某、吉某某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蔡某、张某某、李某某、吉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及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蔡某、张某某、李某某、吉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张某某、李某某、吉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对被告人蔡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吉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3)永冷刑初字第203号 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