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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义与突泉县公安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处罚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提交的证据只有报案人称是被上诉人毁坏青苗,未有直接证据予以佐证。本次行政处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支撑,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有误。另外,突泉县公安局以“公(刑)决字”为文号而作出行政处罚亦属行文不规范。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在判决撤销突泉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判决公安机关赔偿贾国义赔偿金2735.25元是正确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兴中法行终字第00019号 2016-01-18

突泉公安局与贾国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处罚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提交的证据只有报案人称是被上诉人毁坏青苗,未有直接证据予以佐证。本次行政处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支撑,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有误。另外,突泉县公安局以“公(刑)决字”为文号而作出行政处罚亦属行文不规范。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在判决撤销突泉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判决公安机关赔偿贾国义赔偿金2735.25元是正确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兴中法行终字第00019号 201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