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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殿明、王桂荣与刘殿瑞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用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间题是:原审判决刘殿瑞搬离庆云县塑料厂家属院5号并将该房交付刘殿明、王桂荣使用,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本案中,涉案房产是被上诉人刘殿明的福利分房,庆云县塑料厂系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刘殿明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刘殿明将该房产交由刘殿瑞使用,并未约定收取费用,双方符合借用关系的特征。刘殿瑞将地面垫高、墙体垒高并将南墙向外增加一米的行为并非是将房屋拆除重建,仅是对房产的修缮,因此不能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刘殿明是涉案房产的合法使用权人,其可随时要求借用人刘殿瑞交还该房产。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殿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德中民终字第282号 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