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非法行医
所属领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和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开设诊所,长期非法行医。在被行政机关处罚一次后继续非法行医。在被害人到其诊所治疗时,由于其对被害人病情的错误诊断,贻误救治时机,造成被害人因错过治疗时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故辩护人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及达成和解等情节,对被告人姜某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扎鲁刑初字第1号 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