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才与刘朋杰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用益物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1997年11月18日的分家单及扶养证明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刘树文的遗产瓦房三间应归原告刘树才所有,宅基使用权应属于刘树才,对该部分财产应由刘树才管理使用。原告要求被告移除宅基地内的树木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争议的宅基地南部的承包地,不能确定具体位置和范围,应先确定其权属,故原告要求被告移除该承包地上的树木并赔偿损失也不能确定,对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4)易民初字第1397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