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等与高某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车辆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后停驶,高某某驾驶车辆又与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认定:第一次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丰某某不承担责任。第二次事故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王某某、丰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该两次事故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某死亡系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因此,被告王某某、济南桃园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根据事故责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应当先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照王某某的事故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某承担的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的各项损失为:李某某的的死亡赔偿金212400元(10620元*20),丧葬费23193元,被抚养人覃某乙生活费51751元(7393元*14/2),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误工费1000元,共计2883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2014)曲少民初字第56号 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