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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淑霞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本案中,聂兴武驾驶京A号机动车将武淑霞撞伤,聂兴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对武淑霞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承保人,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对武淑霞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聂兴武负责赔偿。 关于武淑霞的诉讼请求:1、医疗费系实际发生,且与此次交通事故直接相关,但经本院核算的医疗费票据总额为688.31元,武淑霞主张的数额低于该数额,就此本院不持异议。2、关于营养费,武淑霞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书中载明其确需加强营养,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营养费过高,本院予以酌减。3、就武淑霞主张的护理费,并无医嘱,且其并未提供相应的护理证明,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精神损失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就本次事故,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已就武淑霞住院期间医药费在保险范围内进行了报销,双方确认该数额已超过10000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应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朝民初字第43183号 201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