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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冬梅,周亚林,李红梅,孙竹根,秦志亚诈骗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志亚、原审被告人董冬梅、周亚林、李红梅、孙竹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秦志亚、董冬梅数额巨大,周亚林、李红梅、孙竹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上诉人秦志亚、原审被告人周亚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孙竹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秦志亚、原审被告人董冬梅、周亚林、李红梅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秦志亚提出的第1点上诉理由,经查,有关张素梅被骗黄金戒指及耳环的重量,有被害人张素梅的陈述、黄金戒指的销货凭证等证据证实在卷,足可认定;滨价证刑(2013)57号价格鉴证意见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秦志亚在被告知被骗物品鉴证价格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现其对此提出异议,仅是推测与怀疑,并无充分的依据,不足以影响该价格鉴证意见的合法有效性。关于秦志亚提出的第2点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中秦志亚等五名被告人并未有主动退赃或赔偿表现,一审法院依法将被扣押金手链1条变卖后发还被害人并无不当。故上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盐刑二终字第0010号 2014-01-26

秦志亚与周亚林、孙竹根、李红梅、董冬梅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李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秦某某、董某某数额巨大,周某、李某、孙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上诉人秦某某、原审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秦某某、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秦某某提出的第1点上诉理由,经查,有关张某被骗黄金戒指及耳环的重量,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黄金戒指的销货凭证等证据证实在卷,足可认定;滨价证刑(2013)57号价格鉴证意见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秦某某在被告知被骗物品鉴证价格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现其对此提出异议,仅是推测与怀疑,并无充分的依据,不足以影响该价格鉴证意见的合法有效性。关于秦某某提出的第2点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中秦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并未有主动退赃或赔偿表现,一审法院依法将被扣押金手链1条变卖后发还被害人并无不当。故上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盐刑二终字第0010号 201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