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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许国栋、邱卫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而原告已经依约定给付了被告许国栋借款49000元贷款,被告许国栋并没有在2014年5月29日前还清本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许国栋偿还借款本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卫珍、苏敏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被告许国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国栋、邱卫珍、苏敏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01号 2015-07-0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许国栋、邱卫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而原告已经依约定给付了被告许国栋借款49000元贷款,被告许国栋并没有在2014年5月29日前还清本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许国栋偿还借款本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卫珍、苏敏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被告许国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国栋、邱卫珍、苏敏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01号 2015-07-0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许国栋、邱卫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而原告已经依约定给付了被告许国栋借款49000元贷款,被告许国栋并没有在2014年5月29日前还清本息,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许国栋偿还借款本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卫珍、苏敏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被告许国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国栋、邱卫珍、苏敏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01号 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