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故意伤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青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被害人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青海在法庭审理中能够当庭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青海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主张的经济赔偿,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陈某花去的医疗费:27390.66元,护理费3755.60元(91.60元/天×41天),6150元(150元x41天),交通费3000元、以上各项赔偿金共计40296.26元,本院予以支持。继续治疗费的请求,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伙食补助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内,本院不予支持。对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规定,本院对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案发原因、事发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西刑初字第26号 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