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彼此理解。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彼此并无原则分歧,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双方育有一子尚属幼儿,更需要彼此配合、互相谦让,共同努力使子女能健康成长,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再坚持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西民初字第13532号 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