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维国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维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窜去医院住院部,趁病人及陪护熟睡之际盗窃其财物,所盗窃财物数额达到了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的50%,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在本案之前共有六次前科,除脱逃罪外,其余五次犯罪均为盗窃罪和抢劫罪,其中2009年和2011年的两次犯罪,亦为以医院住院病人或者病员陪护的财物作为犯罪对象,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2012年5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能主动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根据被告人的前科劣迹,以及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本院将严格把握从轻的幅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万源刑初字第25号 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