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凤财与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现争议的焦点为郑凤财一审的4项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补缴从入厂至2002年5月的社会保险及接续工龄以及补缴2005年4月至2008年3月医疗保险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支付2007年3月前工龄工资的诉讼请求。
工龄工资是企业对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一种补偿。云冶矿业公司在2003年改制时,依据《密云冶金矿山公司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调整工龄工资的规定,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郑凤财在转为城镇工后,该工龄工资的相关规定已执行多年,并无证据显示郑凤财及时对此提出异议,且其工资标准并未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其要求支付2007年3月前的工龄工资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的强制范畴,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赔偿退休时医疗保险差额的诉讼请求。
郑凤财主张因云冶矿业公司的过错,导致其将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无法满足现有关于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需一次性补缴差额,因而要求云冶矿业公司对此予以赔偿。而郑凤财所主张的云冶矿业公司的过错,与郑凤财自身由农民合同制工人到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转变有关,也涉及到相关社会保险政策的发展变化及历史沿革,对此,北京市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作出了说明,而郑凤财要求云冶矿业公司赔偿其一次性医疗保险差额的诉讼请求,依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郑凤财的上诉请求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三中民终字第16537号 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