睎富才与徐凤芹、李根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李根恩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万元,有被告李根恩向原告出具借据予以证实,本案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向被告李根恩催要借款本金12万元,被告李根恩应予给付。对于2011年3月1日的6万元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对2012年5月31日的6万元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凤芹与被告李根恩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徐凤芹与被告李根恩共同偿还。被告李根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东民初字第1235号 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