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找律师
···
查案例
···
律师学院
···
办案助手
···
帮助中心
···
关于我们
···
登录
立即注册
首页
找律师
查案例
律师学院
办案助手
帮助中心
关于我们
登录
立即注册
搜 索
筛选条件:
裁判文书号(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78号
默认排序
裁判日期
访问人数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
条记录,展示前
1
条
谭志勇与中山市镁鼎镁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黄伟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谭志勇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78号
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