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玩忽职守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身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对城市低保人员的新增审批、日常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自愿认罪、悔罪,且453337元低保金损失已追回,上缴国库,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本案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长期领取城市低保金是多个环节、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故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临刑初字第87号 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