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有圣与刘建保、临武县环境保护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艾有圣能否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两被告主张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第三人”是指除用人单位以外的人,而本案中原告艾有圣与被告刘建保均系被告临武县环境保护局职工,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被告刘建保的过错导致原告艾有圣遭受工伤,故本案不存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工伤的职工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以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临武县环境保护局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原告艾有圣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被告临武县环境保护局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如有争议应根据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艾有圣未经劳动仲裁直接诉至本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临民初字第19号 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