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国臣、李春玲与乌兰浩特市群星农村信用合作社、乌兰浩特市城郊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不当得利返还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是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二申请人申请再审所要撤销的裁定书是法院针对该债权文书执行中所涉及执行事项下达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二申请人申请再审要求撤销的执行裁定不属此规定中的裁定,依法不可以申请再审。
综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乌民申字第3号 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