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淑云因病至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即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军区总医院为张淑云实施了治疗行为,张淑云理应向军区总医院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张淑云上诉称本案应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并考虑,对此,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本案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前者是侵权法律关系,后者为合同法律关系。张淑云起诉军区总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纠纷已解决完毕。现张淑云主张本案纠纷的处理应一并考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张淑云认可欠费的数额,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军区总医院拖欠的医疗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2015)二中民终字第13467号 2015-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