虈建章与信阳日报社、黄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不当得利返还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对原审被告黄颖向被上诉人陈建章出具广告费欠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这一事实,上诉人信阳日报社与被上诉人陈建章二审中均未提出异议。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两笔广告费是否包含在2008年5月8日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范围内。原审以上诉人信阳日报社对此没有尽到举证之责为由判决其承担被上诉人陈建章广告费的清偿责任,该判决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099号 201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