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甲诉窦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并生育了孩子,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共同艰苦努力中购置了房子、车辆;只是在近期的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未生活在一起,原告对被告缺乏体谅、理解,导致双方对婚姻的忠实义务发生怀疑,从而导致夫妻间产生一定矛盾;因此,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增强家庭责任感,在生活中互相关心体贴对方,互相加强交流和沟通,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夫妻间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未达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南民初字第246号 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