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飞翔、李晓冬、宋亚民、赵利军、李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王飞翔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晓冬、宋亚民、赵利军、李洪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博许民金初字第00031号 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