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卿与陈文灿侵害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惠卿在原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儿子吴景希对涉案七幅作品的著作权,并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元及合理费用19074元。原告在事实理由部分陈述被告具体侵权事实虽不尽相同,但均为侵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著作权,故本案应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因本案涉案七幅作品的署名作者不尽相同:《武夷之春》(1986年版)、《碧海丝桥》署名作者为吴景希、陈文灿、王明照,《武夷之春》(1994年版)、《古榕新绿》署名作者为陈文灿、吴景希,《碧海丝桥—海上丝绸之路》、《沙漠之旅》、《丽人行》署名作者为吴景希。上诉人李惠卿认为被告对涉案作品的具体侵权事实不尽相同,但李惠卿在起诉状中未明确列明每一幅作品的哪些具体著作权被侵害,即原告未明确每一幅作品的具体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以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没有不当之处。但驳回起诉属于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先程序后实体。而本案原审法院在经过多次开庭进行实体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妥之处,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的诉讼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原告仍可以在明确每一案件的具体诉讼请求后重新起诉。
综上,原审裁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厦民终字第4465号 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