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郭明靓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医疗损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在被告的重症监护室急救期间头部、骶尾部及左足处形成压疮,原告通过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为依据向被告索要赔偿,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两份鉴定意见如何采纳。因诉前原告单方委托吉林佳昌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中,原告向鉴定机构送检的住院病历等鉴定材料,只是原告住院过程所有住院病历中的一部份,且鉴定机构也未向被告调取原告的全程病历、没有通知被告到场听证等,所以,原告诉前的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全部的医疗过程,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所以经被告申请,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委托的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吉大司鉴所【2016】法临字第4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送检材料全面,能够客观全面的反映医疗全部过程,故本院对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为:1、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存在对郭明靓护理过程中未尽到对局部皮肤予以积极护理、尽早发现患者早期压疮苗头及时给予对症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郭明靓因头部、骶尾部及左足多处皮肤破溃创面不得不转至总医院烧伤科治疗存在临界因果关系,参与度以百分之伍拾为宜。2、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的医疗过错与郭明靓目前肢体瘫痪、不能与他人进行语言交流不存在因果关系。3、被鉴定人郭明靓目前肢瘫三肢以上肌力三级以下符合伤残壹级。4、被鉴定人郭明靓目前护理级别为完全护理依赖。5、被鉴定人明靓目前存在医疗依赖,费用每月约壹仟圆人民币。 关于赔偿项目和数额。据此鉴定意见,被告应对原告在烧伤科治疗中产生的费用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其中医疗费47840.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3722.40元,被告同意赔偿上述费用的50%,共计27281.39元,因被告同意赔偿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同意赔偿的数额予以确认。 关于误工费。被告不同意赔偿,认为原告的伤情系因车祸受伤引起的,应向事故责任人主张。本案中,根据原告的病情,以及治疗结果,误工费的产生与车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压疮的形成与被告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给合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对误工费2277.25元予以支持。 关于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医疗依赖、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上述费用,因原告不能提供支持自己观点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9300元,因属于合理支出的费用,本院对其中4650元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代理费10000元,根据律师收费标准,本院酌情保护25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吉0105民初1998号 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