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某露、张某媛、张某鑫与张治荣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保管仓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父亲张某棋购买人寿保险获得理赔款51000元,经全体受益人协商后一致同意将该保险理赔款作为三原告的学习费用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被告及其妻子杨开英因与三原告有血缘关系而自愿将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三原告,三原告自愿表示接受赠与,该协议的内容系全体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保管合同及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现三原告请求将该款交由其法定代理人周天芬管理,因该理赔款已属于三原告的合法财产,其依法有权选择财产管理人,三原告要求变更其财产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三原告对被告夫妇所赠与的财产,应按照被告的意图进行管理使用,不得作为其他方面的支出。被告认为其夫妻应分配的部分不再赠与三原告,因该赠与行为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所赠与的财产从实际意义上讲已经交付三原告,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并未附义务,被告依法不得撤销该赠与合同,故对被告的反驳主张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威民初字第546号 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