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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治安管理(治安)
所属领域:公安行政管理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报假警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虽然不在资阳市雁江区,但张锦英居住在资阳市雁江区,雁江分局对张锦英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管辖权,因此雁江分局有权对张锦英进行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张锦英和另一上访人林杰自北京返回资阳市雁江区途中,在连霍高速公路灵宝服务区休息时,林杰用张锦英提供的笔书写纸条,向当地警方谎报“被绑架”的警情。雁江分局对此立案后,为查清报假警案情,雁江分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使用传唤证对张锦英进行传唤,符合法律规定。雁江分局在询问查证时,认为案情情况复杂,可能对张锦英适用行政拘留,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延长了询问查证时间,传唤张锦英并没有超过二十四小时。故雁江分局对张锦英进行传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传唤合法。张锦英再审时提出其是维权上访,而不是实施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对其传唤违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锦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川行监字第210号 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