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善乐诉被告林德州、林胜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林德州向原告陈善乐借款50000元及约定利息未偿付,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林胜徐自愿为被告林德州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德州、林胜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德民初字第1204号 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