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浩源汇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宫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2015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给付义务。2016年3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由马建国变更为张尚军,公司类型未变更。因原告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能向本院重新出具相应的身份证明,以及张尚军同意继续进行本次诉讼的相关证据,故现原告依法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旅民初字第02847号 201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