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华能与沁和能源集团侯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999年11月2日晚在沁水县郑村乡侯村枣坡沟煤矿井下工作面发生的瓦斯燃烧事故对段华能造成的损害是否经过仲裁机构处理。上诉人认为在仲裁阶段,段华能对袁定嘉的授权是一般代理,一般代理人袁定嘉未经上诉人的同意,便擅自与沁水县郑村乡侯村枣沟煤矿签订了调解协议,袁定嘉的行为是无效的代理行为。但是,尽管袁定嘉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可段华能当时对袁定嘉的代理行为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段华能向沁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领取了执行款,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无论袁定嘉的代理代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段华能对袁定嘉的代理行为以及仲裁调解书均是认可的,时隔十多年后,段华能现主张袁定嘉的代理行为无效,认为本案当时并未得到处理的主张,与事实相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130号 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