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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崔红伟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是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立法目的是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本案虽是因拍卖合同引起的纠纷,但实体审理均是以标的物中国农业银行屯留支行渔泽镇北岗营业所的建筑物展开,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地长治市屯留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无错误。综上,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晋民申字第5号 2015-02-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留县支行与崔红伟、山西兴源拍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审查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是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立法目的是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本案虽是因拍卖合同引起的纠纷,但实体审理均是以标的物中国农业银行屯留支行渔泽镇北岗营业所的建筑物展开,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地长治市屯留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并无错误。综上,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晋民申字第5号 201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