ꭙ素真与阚金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孙素真因此次事故遭受损害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其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将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孙素真实际住院天数为5天,本院酌情确定为250元。孙素真未就营养费的支出情况举证,但考虑到其伤情确需加强营养,本院将结合鉴定意见就此酌情予以判处。关于护理费,孙素真提交了一份《证明》,考虑到其伤情确需护理,本院将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就此酌情予以判处。关于误工费,本院对孙素真的月收入标准2740元予以采信,并将根据其提交的单位《证明》上的误工期间就此酌情予以判处。孙素真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但考虑到其受伤就医势必产生交通费用支出,故本院将就此酌情予以判处。考虑到孙素真已构成伤残,就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朝民初字第12599号 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