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设、王加芝等与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街道杜墁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所属领域:业主相关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是事关农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确认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由此引起的纠纷,应由有关行政部分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枣少民终字第116号 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