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邑客运分公司与李某甲、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武邑客运分公司财产受损,作为直接侵权人的被告李某甲依法应当赔偿其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被告李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冀T×××××、冀T×××××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一份,又因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李某乙、尹某、李某丙的医疗费总数额已经超出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被告陈某享有肇事车辆“冀T×××××、冀T×××××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自主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精神,被告陈某应承担该肇事车辆的实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甲未到庭,应与实际车主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某甲、陈某应连带赔偿原告武邑客运分公司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车辆损失费547元、车损鉴定费200元、停运损失1553.39元、为魏某垫付医疗费216元共计2516.39元。被告陈某、李某甲、保险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案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武民一初字第29号 20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