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学民、张万强等与张东所、马增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张东所与马增强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还是善意取得;原告请求返还房屋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本院综述如下:
原告彭学民和被告张东所原系夫妻关系,并于2006年6月14日已经离婚,本案所涉房屋由原告彭学民使用,彭学民、张东所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被告张增强长期居住于东寺庄村,对双方的关系应当知道。被告张东所出卖的东寺庄村楼房一处,被告张增强在不了解原告是否同意、房屋权属是否清晰的情况下就作出买卖的意思表示,本身存在过错。且该房屋被告张东所并无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原告现在也不予追认,房屋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属被告张东所无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原告虽不具有所有权,但侵害了其使用权,故原告要求返还武安市西寺庄乡东寺庄村东9号楼房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的其它财产,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有或使用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增强辩称的因无权处分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武民初字第1618号 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