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库尔勒商通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石雪瑞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军和商通公司请求石雪瑞承担有关民事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根据四方协议的约定,石雪瑞虽向李军承诺,商通公司在2006年4月18日前没有任何债务及或有债务事项,如发生债务清单以外的公司债务由其承担,但该承诺的前提是“除公司正常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和对高伟的担保外”,而案涉债务清单第一条及第二条所列债务均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债务,无论债务清单是否列明债务已经清结和尚未清结,凡属债务清单列明的债务均不属石雪瑞承担债务的范围。二审判决认定石雪瑞并不负担债务清单列明债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并无不当。同时,根据四方协议约定,债务清单由李军、任小强及新疆众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瑞公司)现有股东共同清理形成,李军对此应该明知,其辩称石雪瑞隐瞒商通公司债务和没有参与众瑞公司的管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军诉请解除对商通公司的查封问题。经查,依据四方协议及债务清单内容,有关法院查封造成对商通公司有关财产权利的限制确属石雪瑞未履行相关承诺引起,但上述查封措施基于相关法院生效判决,查封是否解除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李军以石雪瑞未履行相关承诺请求解除查封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李军与石雪瑞的该纠纷应另寻途径解决。
综上,李军、商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民申字第782号 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