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世校诉被告沂水县杨庄镇白家庄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白家庄村委会使用原告机械修路拖欠原告车费、机械款23820元未还,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在原告人要求被告予以清偿,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主张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白家庄村委会负责人白金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沂民初字第3537号 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