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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菊妹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征收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告黄浦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原告户居住使用的房屋被依法列入黄府征(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第三人因与原告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报请被告黄浦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告黄浦区政府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经两次通知召开审理调解会(原告户均未到)等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被征收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意见征询告知单、看房单、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征询单、审理会议通知等材料按照被征收户确认的地址送达,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原告户收悉后未提出复估或鉴定,经送达评估报告意见征询告知单后,原告户也未提出异议,故征收补偿价格按照相关评估价格计算并无不当。被告黄浦区政府依据《实施细则》以及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原告户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并支付原告户其他应得补贴及奖励费用,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认定用于产权调换的两套产权房屋和一间商铺等补偿内容并无不当,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被告市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后,经审查作出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沪三中行初字第180号 201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