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世国诉黄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黄建龙购买原告任世国所有的轮胎,欠货款1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款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已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被告应按时支付货款,本案中,被告长期不支付货款,已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应当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海民初字第1351号 201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