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龙门支行等与陈志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个人保证合同》、《个人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均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所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均属有效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陈志龙发放个人经营贷款5000000元,已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陈志龙未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付息及按期偿还本金,截止2015年5月14日,被告陈志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643960.89元及逾期利息29228.66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陈志龙偿还借款本金4643960.89元及逾期利息,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陈志龙支付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龙门支行分别与被告韩琼华、陈成忠签订的《个人保证合同》已依法成立生效,缔约各方应予履行。因此,被告韩琼华、陈成忠对被告陈志龙的上述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陈成忠以其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上述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明,该抵押行为合法并生效,现因被告陈志龙未能履行债务,原告主张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有权以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陈志龙、韩琼华、陈成忠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26号 201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