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许美芳、陈创建与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美芳、陈创建与新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第5条和第6条约定的内容是否显失公平。经查明,上述两条款约定的逾期90日内付款的违约金、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均明确为每日万分之一,而本案中不存在许美芳、陈创建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情形,故双方当事人依据上述两条款的约定分别需承担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适用标准是一致的,许美芳、陈创建主张上述两条款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且《补充协议》中已载明许美芳、陈创建确认该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对该协议的内容已完全清晰及理解,确认新乐公司对该协议中作出免除或者限制新乐公司责任的内容已尽合理提示及作详细说明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许美芳、陈创建不具有撤销权,许美芳、陈创建请求撤销上述两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许美芳、陈创建与新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含《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关于交房条件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约定,新乐公司应在2014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许美芳、陈创建使用。经查明,涉案房屋直至2015年5月7日仍不具备合同约定永久供电的使用条件。故此,在涉案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许美芳、陈创建可以拒绝收楼。 新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虽然合同约定每日违约金以总房款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但许美芳、陈创建和新乐公司已在《补充协议》中将上述标准变更约定为每日以万分之一计算。现许美芳、陈创建主张要求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许美芳、陈创建要求新乐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26日(本院立案之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6605.42元(每日以总房款569433元的万分之一,延期116天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许美芳、陈创建要求新乐公司支付2015年3月27日起至新乐公司交付具备交房条件的涉案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许美芳、陈创建可另案主张,本案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558号 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