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山与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张海山锐谐体”系以直线与直线切角的风格设计文字,字体棱角分明、比例优美,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广东省版权局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记载原告系“张海山锐谐体”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享有美术作品“张海山锐谐体”的著作权,其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的著作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雅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涉案广告中使用涉案“张海山锐谐体”,侵犯了原告对该字体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雅景公司公开陈列涉案字体,故原告关于被告雅景公司侵犯其对涉案字体享有的展览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之规定,涉案“雅居乐.凯茵又一城”房地产广告已明确载明预售证号为中建房(预)字第××号,结合中建房(预)字第××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该房产系由被告雅景公司开发,被告雅居乐公司许可被告雅景公司使用“三角形图案+雅居樂”商标,以及该房地产项目地址和被告住所地相吻合的事实,故足可认定,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为被告雅景公司而非被告雅居乐公司。原告以被告雅居乐公司系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之一,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字体为由,要求被告雅居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中山图书馆使用了涉案字体,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山图书馆停止使用涉案字体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雅景公司侵权致其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雅景公司获取利润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字体的作品类型、知名度,使用了涉案字体的侵权广告语字数及所占广告版面,涉案广告系房地产商业广告的事实,酌情认定被告雅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上述酌定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9号 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