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一、本案是否重复起诉;二、原审酌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本案是否重复起诉的问题。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创动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是涉案手机游戏软件在运行界面中的帧图侵犯了其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判断本案是否重复起诉的关键在于不同款式的手机游戏软件是否构成不同的作品载体。首先,就手机游戏软件而言,其包含了动画音乐以及游戏设计等方面的内容,与其他计算机软件相比,其更注重游戏运行界面的视觉效果和表达形式。如果两款不同的游戏软件,其在运行界面的视觉效果、表达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初步判定两者是不同的作品载体。其次,按照经验法则,游戏软件的经营者投入大量成本研发不同的软件款式,其原因在于通过创作大量不同的游戏软件款式满足读者(消费者)差异性的市场需求,从而更大限度地吸引游戏软件的终端用户。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幻想曲公司上传涉案的多款游戏软件,其并没有把这些不同款式的软件视为实质性相似的软件作品。原创动力公司在(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98号案中起诉的被控侵权游戏软件为《奇思妙想喜羊羊连连看》,而在本案中起诉的被控侵权游戏软件为《喜羊羊连连看(版本:1.48)》,上述两款游戏软件在运行界面的视觉效果、表达形式上确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幻想曲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两款游戏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创动力公司针对幻想曲公司上传的不同款式的游戏软件分别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幻想曲公司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幻想曲公司主张其侵权情节轻微,没有将涉案游戏放置在其页面显眼位置,须经过专门搜索才能显示,且下载次数少。但上述侵权情节、须经搜索、下载次数等均不是判定赔偿额的唯一因素,且公证书显示的下载次数少只能证明公证取证时的实时状况。本案中,原创动力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或幻想曲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幻想曲公司的性质、规模、其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和原创动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及合理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定幻想曲公司的赔偿数额,经审查,属于合理范围,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幻想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粤知法著名终字第218号 20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