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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永武诉陈永平、唐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康永武的上诉请求以及各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各方当事人对康永武在第二次住院治疗时的医疗费5023.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护理费614.16元、交通费80元等共计5957.32元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支持康永武在第二次住院治疗时的误工费。康永武因取内固定需行第二次手术,根据其出院证明载明的住院时间和遗嘱休息时间,康永武存在误工损失属实。虽然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江油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已经判赔康永武伤残赔偿金,但此伤残赔偿金是以其伤残等级为依据,仅针对与康永武劳动力贬损程度相应的劳动收入减少的补偿,其赔偿标准并不能涵盖其全部劳动收入。对康永武在二审中提交的康绍刚出具的证明,鉴于陈永平不予认可,且康绍刚亦未出庭作证,故对该证明不予采信。因此,鉴于康永武属于农村户籍,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居住于城镇以及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参照2013年度四川省农村居人均纯收入7895元计算,康永武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误工费应为1470.85元(7895元÷365天×68天)。 综上,康永武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请求支持误工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对误工费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绵民终字第1758号 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