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冠纸品有限公司与亚龙纸制品(昆山)有限公司、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首先,从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情况来看,亚龙公司与东冠公司自2011年6月至2012年的6月期间,即不间断地发生成品膜的买卖交易,双方除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外,在东冠公司收到订单送货后,双方既有正式的对账,亚龙公司也及时给付货款,双方正常地完成多笔买卖交易。反观丰溢公司与东冠公司之间,前后未有任何对账、付款等履行行为的交易。即便亚龙公司主张的其二者存在本案诉争的交易,也未提供丰溢公司与东冠公司之间任何直接关于交易协商、沟通往来的依据。
其次,从亚龙公司主张诉争货物买受人为丰溢公司所涉及的2012年4月19日函件,本院审查后认为,第一,该函件系由亚龙公司向东冠公司发送,丰溢公司并非该函件的发送主体;第二,就函件的内容来看,其中仅有亚龙公司与丰溢公司就有关货物买卖及价款给付主体所达成的合意,无内容体现是向东冠公司购买有关货物,更无东冠公司任何意思表示的体现,故该函件所涉内容系亚龙公司与丰溢公司的约定,仅能约束其二者,不能视为丰溢公司向东冠公司作出要求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进而以此约束东冠公司主张货款的权利。
最后,关于货物交付问题,根据亚龙公司的确认,早在2012年4月19日其向东冠公司发送有关函件之前,东冠公司已经分别于4月14日及4月16日向其交付了两批货物,东冠公司在送货单之外还举证了4月5日由亚龙公司员工蒋琴霞签字确认的订单传真件,该传真件中载明的传真信息编号与亚龙公司其它传真件中的信息编号亦为一致。虽然亚龙公司否认其发送过该订单,但其对于早于4月19日函件而收取两批合计60卷的货物的基础关系并未给予任何合理的解释。而且从东冠公司最终的送货数量上来看,东冠公司在五份送货单项下前后合计交付了PET16um×832mm的复合膜98卷、PET16um×803mm的复合膜21卷,与4月5日订单中所提及的PET16um×832mm的数量为98卷、PET16um×803mm的数量为19卷基本吻合。另外,关于亚龙公司主张在收货后又交付给丰溢公司及相应的交付单据问题,根据买卖合同项下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东冠公司向其交付货物后,相应货物的所有权已属于亚龙公司,其处分相关货物的行为并不影响买卖合同关系主体。同时,若如亚龙公司所主张的系丰溢公司向东冠公司所采购货物,对于东冠公司向其交付的货物,其理应直接退还东冠公司,由东冠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置,现亚龙公司主张直接交付至丰溢公司,但并未提供任何与东冠公司之间该两批货物的处理进行交涉的相关证据,故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认定,本院认为,在本案诉争的交易过程中,虽然亚龙公司向东冠公司就部分货物的送货,发送了包含其与丰溢公司交易合意的内容,但东冠公司系基于与亚龙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交付了全部货物,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东冠公司已经履行交付义务,亚龙公司拒不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原审法院在认定买受人为亚龙公司基础上判令其给付相应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亚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苏中商终字第00395号 2015-05-11